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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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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企业税收分配调整:向地方大幅倾斜

财政部9月29日表示,从2012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划分方式重新调整,其中营业税等从中央收入调整为地方收入,所得税由中央与地方按照60:40的比例实行分享。

  根据《关于调整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划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383号),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税(不含铁路建设基金营业税,下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由中央收入调整为地方收入,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建设基金营业税仍作为中央收入。

  而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含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中央与地方按照60:40的比例实行分享。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合资铁路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为地方收入。企业所得税由中央与地方按照60:40的比例实行分享。

  通常情况下,企业所得税在中央和地方之间按照60:40的比例分配,但根据上述通知之前的安排,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和大秦铁路公司)、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外国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等企业的所得税全额归属中央。

  上述通知称,以上调整的目的是理顺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划分,妥善处理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做好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的征缴入库和分配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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