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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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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发布措施支持境内企业境外融资

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文,允许境内企业使用境内外汇贷款进行境外放款,此前境内企业仅能在一定限额内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等向借款人进行境外放款,通知自7月1日起生效。

  与此同时,外汇局还取消了境外放款资金购付汇及汇回入账核准,境内企业开展境外放款业务,经所在地外汇局分局、外汇管理部核准放款额度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可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境外放款专用账户资金收付。

  另外,境内企业已汇出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差额部分的对外直接投资资金,经所在地外汇局登记后,可以直接汇回境内,无需办理减资、撤资登记手续。

  通知还适当放宽了个人对外担保管理。境内企业为境外投资企业境外融资提供对外担保时,允许境内个人作为共同担保人,以保证、抵押、质押及担保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为同一笔债务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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