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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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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银监官员建议同业业务权限应上收至总行

21世纪网援引一名地方银监局官员建议,鉴于本次钱荒暴露出的银行同业业务风险,同业业务开展权限应从分支机构手中上收至总行,同时规范或打击商业银行同业业务场外交易

  该名官员指出,6月货币市场流动性考验将过去几年高速扩张的同业业务场外交易风险迅速曝光。

  所谓同业业务指,商业银行主要通过银行间市场或场外市场以较为便捷的方式和较低的成本借入其他行短期资金,再通过期限错配投资于高利率的中长期资产甚至信托产品

  而所谓场外交易风险指的是,在负债考核之下,银行往往通过同业存款,将保险、基金等一些异地资金吸收过来,这些资金带有明显的拆借性质,但在会计统计上往往被归到同业存款项下,实质上其利率定价也并非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业存款定价水平,而是随行就市在Shibor利率的基础上加点或降点执行,一句话,本质上是同业拆借资金,但表现为“场外交易”。

  该官员指出,在6月份的流动性考验中,上述场外同业交易利率风险激增,“很多股份行地方分支机构亏得很厉害,即如果拿异地吸收同业存款资金的价格跟内部转移定价相比,当地分行的利润是亏损的。”

  报道还援引一国有大行地方分行人士称,监管缺乏明晰、统一的标准,而各银行由于业务发展重点、业务风险偏好不同,选择了不同的同业资产负债策略,“一些中小银行采取了激进的策略,将本应设置在中后台管理部门的利率定价权、资源配置权和风险控制权不加限制地下放。”

  上述地方银监局官员指出,兴业、浦发、民生等中小银行,在同业业务开展方面,分行拥有充分的灵活性,享有定价权、吸收资金的权利、自主开发产品的权利、产品研发的权利应该上收,“太灵活”以至于有的分支行,“往往讲一个故事,包装一下,产品就可以发了。”

  在该官员看来,未来同业新规也应参照8号文精神,将同业业务授权权限应该上收至总行。

  早在2012年,银监会就要求商业银行对不规范的同业代付等业务展开整改,只是金融机构同业业务推陈出新的速度远超过监管围追堵截的速度。

  报道援引一位股份制银行高层表示,“(同业业务)这种盈利模式在经济金融环境稳定且央行持续向市场注入流动性的情况下,可以实现近似无风险的收益。但是,当宏观金融环境、市场预期或央行态度发生逆转时,此类批发性融资业务由于金额较大且波动性较强,必将增加流动性阶段性紧张的概率。”

  报道指出,过去几年,同业业务不仅是银行规模扩张的利器、有效的盈利手段,更是重要的资金来源。主要原因在于按当前的资本充足率计量规则,银行同业业务属低资本消耗业务,在资本监管趋严的环境下对银行吸引力较大,因为可以借此绕开贷款规模限制和规避利率管制。

  据上述股份行高管透露,近年来,一些银行(尤其是中型股份制银行)的同业业务发展迅猛,占比大幅增加。五年前,中型股份制银行同业负债占总负债的比例约为15%左右,而到2012年末,这一比例达到25%,最高者甚至达37%。

  上周末举行的2013年陆家嘴金融论坛上,银监会主席尚福林释放了清晰的信号,他在谈及当前流动性问题时指出,“一些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和业务结构方面存在缺陷”。他并透露,目前银监会正研究有关同业业务的规范性文件。

  尚福林还表示,要健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统一把握监管标准和尺度,努力解决跨领域、跨行业监管交叉、空白和重复问题,防止监管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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