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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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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国土资源部网站5月13日发出通知,宣布调整《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指出部分工业项目在确定出让底价时, 可以按照《标准》规定的最低价的70%、50%或者15%执行。

各省(区、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

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标准》的50%执行。

对中西部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标准》的15%执行。

为遏制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竞相压低地价甚至以零地价、低于成本出让工业用地的混乱局面,国土部制定的《标准》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此政策规定, 市县等地方政府出让工业用地时须招拍挂, 且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价格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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