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乔丹侵权案终审败诉:“乔丹+图形”商标被撤销
今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美国JORDAN BRAND牌子控告中国乔丹体育公司商标侵犯商标权作出裁定,从而中国乔丹败诉,25类商标和图形也被撤。
此前,乔丹在一审和二审均败诉。
最高院审案件审理后认为,被诉裁定、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应予撤销。
最终判定,"乔丹"只是常见的美国人姓氏,乔丹体育公司注册、使用"乔丹"系列商标的行为不侵害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或着作权。
判决书表示,迈克尔·乔丹要求撤销乔丹体育的争议商标的上诉理由根据不够,法院未予支持,乔丹体育的注册商标并不会被撤销。
法院同时认定拼音发音商标"QIAODAN"及"qiaodan"未损害乔丹姓名权。
虽然乔丹体育已对该判决提起抗诉,但按照最高院的裁定,迈克尔·乔丹基本上"赢下"了这一场持续超出8年的官司。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发表的判决书里,最高法作出重新裁定:关于乔丹体育第25类服装鞋帽袜等商品上的第6020578号"乔丹及图"商标,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行(知)终字第1575号行政判决;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9172号行政判决;撤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14〕第052424号关于第6020578号"乔丹及图"商标争议裁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第6020578号"乔丹及图"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2020年3月,最高院作出(2018)最高法行再32号案判决书,乔丹体育公司第25类服装鞋帽袜等商品上的6020578号"乔丹+图形"商标被撤。
自2012年到2016年,乔丹团队全部的上告均被法院驳回。
但是,那时的判决结果并不如"飞人"乔丹所愿--迈克尔·乔丹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提起上告。
不过,2015年5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只对其中的32起作出判决;而2015年的12月,最高人民法院也只是提高了公开审理的10件案情,同时裁定驳回了再审申请者在另外50件案子中的再审申请--迈克尔·乔丹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直至201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审案后,对乔丹体育公司商标注册涉嫌侵权系列案子公布审判,判定汉语"乔丹"商标的注册损害了迈克尔·乔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权,认定乔丹公司的"乔丹"商标应予撤销,并判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