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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市场准入将从审批制全面转为负面清单管理制 这次不只针对外商

By 庄森
2018-12-25 15:51:00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25日发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这标志我国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图片 : 发改委)

两张负面清单定位不同

针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和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关系,国家发改委体改司司长徐善长在25日的国家发改委专题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各有定位、功能不同。

徐善长介绍,当前,我国对外资采取的是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2018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对外发布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

徐善长强调,两个清单各有定位、功能不同。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仅针对境外投资者,属于外商投资管理范畴。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是适用于境内外投资者的一致性管理措施,是对各类市场主体市场准入管理的统一要求,属于国民待遇的一部分。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具有统一性、严肃性和权威性

另外,徐善长表示,全面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有利于进一步明确政府的职责边界,收缩政府审批范围,减少政府对微观市场的干预,赋予市场主体更多的主动权,是市场准入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的重大转变。与此同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应由国务院统一制定,未经国务院授权,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发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不得擅自增减、变更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条目。

他补充称,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与其他市场准入制度的关系并不冲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编制的行业性、领域性、区域性负面清单,应逐步纳入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中。涉及行业性、领域性、区域性等方面确需采用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出台相关措施的,应以目录形式发布,并纳入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确保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统一性、严肃性和权威性。

《负面清单》主要内容

清单主体包括"禁止准入类"和"许可准入类"两大类,其中禁止准入类4项、许可准入类147项,一共有151个事项、581条具体管理措施,与此前的试点版负面清单相比,事项减少177项,具体管理措施减少288条。

禁止准入类包括4个事项。包括法律法规明确设立的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禁止投资和禁止新建的项目。"禁止违规开展金融相关经营活动"和"禁止违规开展互联网相关经营活动",是针对当前金融领域、互联网领域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层出不穷的形势,为防范出现重大风险,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梳理现行管理措施基础上提出,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列入的事项。对于禁止类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

许可准入类事项共147项,涉及到国民经济行业20个分类中的18个行业128个事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事项10项;《互联网市场准入禁止许可目录》事项6项;信用惩戒等其他事项3项。对于这些许可准入类事项,由市场主体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依规作出是否予以准入的决定,或由市场主体依照政府规定的准入条件和准入方式合规进入。

负面清单之外不得对民企设置不合理准入条件

我国民营企业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推动我国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不同所有制主体在市场准入、资质许可等方面的待遇应该完全公平。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有利于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给市场主体松绑减负,进一步激发民间资本创新创业活力。

徐善长解读称,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是适用于境内外各类市场主体的一致性管理措施。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后,我国对市场准入的审批将实行"清单化"管理。

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将会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进一步清理清单之外针对市场准入环节的审批事项。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之外,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合理或歧视性的准入条件,不得采取额外的准入管制措施。对于清单内的管理措施,要进一步明确审批条件和流程,对所有市场主体公平公正、一视同仁,减少自由裁量权,在市场准入、审批许可、投资经营等方面,打破各种形式的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背景:试点两年后进入了全面实施新阶段

2016年3月,我国制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在天津、上海、福建广东四省市先行试点。

2017年,试点范围扩大到15个省市。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经多轮征求意见,《清单(试点版)》进行了全面审查修订和优化调整,形成了这次12月24日发布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这标志着我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进入了全面实施的新阶段。

财经时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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