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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支持跨境电商零售出口 沪杭等5城市试行

2013-08-30 18:10:00

  据《上海证券报》报导,商务部日前下发意见,就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下发6条政策意见,并将现在已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通关服务试点的上海、重庆、杭州、宁波郑州等5个城市试行上述政策。

  根据《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6项措施分别是: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新型海关监管模式并进行专项统计,经营主体可在网上提交相关电子文件;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检验监管模式;支持企业正常收结汇;鼓励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支付服务;实施适应电子商务出口的税收政策;建立电子商务出口信用体系。

  此外,《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也于近日下发。《通知》转发了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的支持政策,要求自2013年10月1日在全国有条件的地区实施。

  目前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主要分为企业对企业(B2B)和企业对消费者(B2C)的贸易模式。B2B模式下,企业运用电子商务以广告和信息发布为主,成交和通关流程基本在线下完成,本质上仍属传统贸易,已纳入海关一般贸易统计。B2C模式下,我国企业直接面对国外消费者,以销售个人消费品为主,物流方面主要采用航空小包、邮寄、快递等方式,其报关主体是邮政或快递公司,目前大多没有纳入海关登记。

  以义乌地区为例,这里是全球最大的小商品市场,产品主要销向世界各地,该地的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很快。有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义乌一天往外发的邮包差不多有15万件。这些邮件有航空小包、邮寄、快递等方式,都是运用电子商务的方式来成交的。这么大数量向外交运的商品,通过境外电子商务方式来成交的贸易,目前却大多还没有纳入海关统计范围。

  商务部外贸司、电子商务司相关负责人表示,“随着跨境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现行有关政策已经不适应以邮寄、快件等形式开展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的需求,造成企业在海关、检验、收付汇、税收等方面诸多不便。”上述负责人表示,《意见》的出台顺应了形势发展和企业的实际需求。

  商务部相关负责人称,在《意见》出台后,商务部等9部门将对各地在政策实施中进行监督指导,确保政策平稳实施并不断完善。此外,对于跨境电子商务进口政策以及跨境电子商务其他有关问题,有关部门也将加紧研究,并视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协调拟定后续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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